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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心答网民关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基数上下限有关情况的来信
来信时间:2019-09-25 回复时间:2019-12-29

王*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基数是否存在上下限?各省市地区政策是否一致?是否是按照各省市地区全口径工资300%做为上限,各省市地区全口径工资60%做为下限。如果没有上下限政策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您好,有关政策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