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20〕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社会家庭政策应对人口发展问题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女性就业权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女性合法就业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相关政策,加强面向女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切实维护女性各项就业合法权益。
一、关于规范延长生育类假期
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考虑我国国情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产假标准14周的基础上,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并规定女职工如果难产(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哺乳假是基于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劳动保护,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假和男性护理假等奖励假性质不同,目的是为了使女性生育分娩后生理机能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以及恢复分娩时的体能消耗,其长短主要由恢复身体所需时间确定。除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外,大多数地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下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还享受30-90天(西藏267天)的奖励假,丈夫享有7-30天的护理假(男性陪产假)。部分地方还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还享受30天至婴儿一周岁止的哺乳假。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均明确,产假不计入带薪年休假。职工可以将根据工作年限享受的5-15天带薪年休假与上述生育类假期合并使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职工的生育类休假时间,为职工更好地照顾婴儿提供了较好的假期制度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生育观念发生变化,职工对延长女职工产假、哺乳假,设立男性陪产假,以减轻女职工育儿负担的诉求有所增加,但新设、延长生育类假期直接涉及增加企业用工成本问题,也会导致部分企业岗位人员空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增加女职工假后返岗适应工作的难度等,进而影响育龄职工就业。
为此,我们将加强对有关问题的可行性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促进我国生育类假期制度在与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前提下更好满足人民需要。
二、 关于女性平等就业权利
2018年,为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我部会同全国妇联等部门开展专门研究,在此基础上,于2019年2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聚焦求职环节,提出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聘行为中的“六个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具体表现。《通知》明确了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健全司法救济机制等3条救济渠道。同时,为支持妇女就业,《通知》还从加强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帮扶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加强监察执法、依法及时快速处理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并要求大力开展宣传引导。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规定,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可行性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加强女性就业权益宣传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预防纠正处罚侵害女性就业权益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降低女性生育机会成本,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我国人口发展问题。
你们在提案中提出的具体建议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在进一步做好女性就业权益保障工作时认真研究吸收。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