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芬社会保障协定参保证明办事指南

2017年01月24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号)

  二、服务对象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雇主派往芬兰领土上为该雇主工作的人员。

  2.自雇人员。指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并且通常在中国领土上工作,临时到芬兰领土上从事自雇工作的人员。

  3.在航海船舶上的雇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被中国的雇主派遣到悬挂芬兰国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员。

  4.在航空器上受雇的飞行人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的人员。

  5.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和公务员。

  6.例外。中芬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对《协定》第六至第九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芬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申请材料

  填写《根据中芬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fwyd/bgxz/201701/t20170124_265474.html 

  四、基本流程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3份)交由参保所在地(省、市、县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机构若分设,应分别核实盖章,并各留存1份《申请表》备案。

  3.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1份《申请表》挂号或快递寄至部社保中心国际合作处。

  4.部社保中心国际合作处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回寄《参保证明》。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单位及地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国际合作处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

  邮政编码:100011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1:00;14:00-16:30

  九、咨询电话

  010-89946777

    十、咨询时间

    工作日 9:00-11:00;14:0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