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部属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部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业务精湛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部宏观管理与落实部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招聘事业编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不适用本办法。
部属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部属事业单位招聘须在编制范围内,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基础,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空缺岗位或经批准特设的岗位内招聘工作人员。
第五条 部人事教育司是部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部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部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对本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承担监督责任。
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负责指导、监督组织本系统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部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面向全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符合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履行岗位职责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招聘船员、潜水员、航标工等紧缺专业、艰苦工作岗位的,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六)项的规定,但须经部人事教育司批准。
第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对求职者设置违反国家规定的歧视性条件要求。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部属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列入招聘范围。
第九条 部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报部批准;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体检和考察;
(六)确定拟聘人选和公示;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八)将聘用工作总结报部备案。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方案
第十条 部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部人事教育司报送下一年度的招聘计划。经部人事教育司汇总审核后,报部批准。
第十一条 部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批复1次。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更招聘计划的,须按程序报部人事教育司批准。
第十二条 部属事业单位根据部批复的招聘计划,制定本单位招聘方案并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招聘方案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聘岗位名称、数量、资格条件;
(二) 报名时间、方式、要求;
(三) 考试(考核)方式、时间、地点;
(四) 面试比例、面试方式;
(五) 体检和考察人数比例及递补办法;
(六) 拟聘人员的公示方式;
(七) 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和有关信息,发布时间距离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聘公告发布的内容应与批准的招聘计划和报备的方案一致。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部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查等工作。对应届毕业生应当核实简历信息、就业推荐表、成绩单、身份证等材料;其他应聘人员应当核实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职(执)业资格证等材料。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面试由部属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参加笔试、面试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比例要求。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知识应用能力和专业素质。笔试应当包含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等内容。行政能力测试可以不列入笔试命题范围。
笔试由部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有关专业考试机构组织,或直接认可(使用)省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当年组织的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招聘的笔试成绩。
第十七条 面试工作由部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实际工作能力或技术技能水平,可根据岗位需要重点进行专业能力测试或操作技能测试。
第十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具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才、艰苦岗位专业人才,经部人事教育司同意,可在特定的范围内采取专项考试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考核应当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全面。
第六章 体检、考察及聘用
第十九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应当组织体检。体检人选应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排序和岗位招聘人数确定。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岗位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和资格复审,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等情况。对重点岗位人员或在考察中发现疑点的,应当到应聘人员学习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实地考察核实。
第二十一条 部属事业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应当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二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当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应当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拟聘岗位、毕业院校、原工作单位等内容,并同时公布部人事教育司和本单位纪检部门监督电话或信箱。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新聘人员报到时,应当审核人事档案。实行人事部门经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复核、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把关的三级审核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审核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六条 部属事业单位要将公开招聘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妥善保管备查,保管期一般为3年。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部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凡与部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对在考察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把关不严,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对应聘时所提供的材料负诚信责任,凡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招聘禁止情形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予以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人员的,须报部人事教育司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部属事业单位招聘事业编制以外的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招聘工作人员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部属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招聘人员的管理规定,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6日起实施,原《交通部直属部属事业单位人才招聘管理办法》(厅人劳字〔2007〕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