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从2021年到2022年将继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现将《2021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