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刑初21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海明,男,1960年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俊,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悦忠,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笑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明及其辩护人杨俊、陈悦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海明于2017年1月至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大宝日化工地,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李某等50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后被告人陈海明被民警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海明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海明判处刑罚。
被告人陈海明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陈海明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海明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赔付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海明于2016年6月与常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本市朝阳区平房路7号生产车间项目。2017年1月至5月间,陈海明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李某等50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8.7647万元。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陈海明支付其仍不支付。常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底至4月初先后代陈海明向部分被欠薪工人支付了部分工资。被告人陈海明于2017年12月19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我于2016年6月来到朝阳区平房乡大宝日化陈海明包的工地上班,陈海明从某公司包的工程,后找了好多民工干活,我是工地负责替陈海明管理民工的。2017年过年陈海明没有给我工资,于当年3月陈海明叫工人们去向某公司要钱,陈海明称公司没有给够工人工资,但公司说给了,要跟陈海明对账,陈海明就消失了,一直到2018年1月都找不到人。陈海明欠我工资6万元。
2.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从2016年3月11号开始在朝阳区平房乡平房7号生产车间干活,这个工程是陈海明从某一分公司包下来的,他是包工头。陈海明一共欠我工资24114元,我不清楚陈海明的去向。我们向劳动部门投诉过。胡某1辨认出陈海明就是拖欠其工资的男子。
3.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陈海明拖欠其工资23920元;其辨认出陈海明就是拖欠其工资的男子。
4.被害人胡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经胡某2介绍于2016年3月给陈海明干活。陈海明在2017年春节的时候拖欠我们的工资没有给。2017年3月,我们到大宝日化解决工资的事,陈海明当时在场,某公司的人说我们的工资结清了,把钱都给陈海明了,陈海明不承认说没有给。过了两天我们拨打陈海明的电话就没人接了,找不到他本人,到2017年4月他的电话就无法接通了。陈海明拖欠我个人工资28460元。后来某公司给我补了10500元,我们这个班组其他十个人也补了。胡某3辨认出陈海明就是拖欠其工资的人。
5.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我通过苗江认识陈海明,我带了8个老乡给陈海明干活,地点在朝阳区平房大宝日化。2016年9月工期完成后,等着年底发工资,陈海明给了我们每人二三千元工资,说剩下的过了十五再给。后来他一直没给,直到2017年3月我们就联系不上他了。我们的工资是每天300元,陈海明给我发工资,平时的饭钱是充到饭卡里,生活费直接给现金,我应发工资16000元,实际发了4000多元,还有12000多元没有发。他还欠我们8人大概10多万元没发。杨某辨认出陈海明就是在朝阳区平房乡大宝日化工地内拖欠其工资的男子。
6.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我和十几个老乡在杨某的带领下来到朝阳区环球购物院内干活,这个活是苗江从陈海明手里包的。我们干了50多天,每天不低于300元,当时跟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9月左右,活完工但没有拿到钱。杨某给陈海明打电话,陈海明说过几天给,但到春节,苗江拿了5900元给我,说陈海明只给了这么多,后来我们找不到陈海明了。还差1万元或9700元没给我。谢某辨认出陈海明就是在朝阳区平房乡大宝日化工地内拖欠其工资的男子。
7.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我带着几个老乡跟陈海明的平房乡大宝日化内做二次结构,工期是2016年3月至12月。到了12月,陈海明给我们每个人打了点生活费,让我们回家等着发工资。到过年陈海明还欠我们9个人7万元没发,过完春节我们找他,他说公司没给他钱,让我们等着,后来我们就找不到他了。我们和某公司签的合同,是陈海明给我们发工资。陈海明还欠我9000多元没发。王某1辨认出陈海明就是欠其工资的人。
8.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于2016年年初跟着陈海明在朝阳区平房大宝日化做二次结构。陈海明年底给我发工资没发够,还欠我8588元工资没发。到2017年3月我就联系不上他了。王某2辨认出陈海明就是欠其工资的人。
9.被害人楚秋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于2016年带人跟着陈海明到朝阳区大宝日化厂院内干活。到2017年1月,陈海明只给了我部分工资,到了同年3月,陈海明给我打电话说剩下的工资公司没有给,让我带人去找某公司要钱。我带着工人去了后公司的人说工资都给陈海明付清了,但陈海明不承认,等我们后来再找陈海明就找不到了。我们去他老家也找不到他。我们组算上我共25个人,陈海明还差我们11.4万元没发,欠我个人1.8万。陈海明的电话是188XXXXXXXX,我们2017年3月给他打电话他不接,后来4月份开始电话就无法接通了,直至变成空号。楚秋生辨认出陈海明就是欠其工资的人。
10.证人倪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常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陈海明是我公司的一个施工队长,与我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承包我公司的二次结构工程。我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与陈海明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地点是平房乡7号生产车间二次结构项目,该工程于2017年1月5日完工,此外他还承包了大兴区、顺义区和天津等六处的二次结构工程。我们与2017年1月25日出具了结算单,并于次日向陈海明打款300万人民币(其中包括平房7号生产车间项目的105.7万元,这105.7万元已经足够给付工人工资了),还有40多万元因为保证工程质量,没有一次打给陈海明。2017年春节后,有工人来我公司要工资,我们找陈海明沟通,其说钱不够给工人发工资,但其提供不出任何账目和凭证,后来我们找不到他了。后我公司于2017年3月7日通过建行转账了15万元,该笔钱是代陈海明付的其施工期间雇佣的单独的贴砖队;于2017年3月16日代陈海明支付了王之印带领的工人工资143016元;此外,还零星代陈海明支付了工人工资6万多元,此外还剩8万余元我们准备留着做质保金,但也没留住,用于给公司发工资了。工人的生活费、伙食费都是陈海明和李某统计后提供给我公司名单,由我公司统一发放的。陈海明队里的工人和我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我公司提供工程结算单,工人具体的工资是陈海明和工人定的。截至2018年1月平房项目还欠大概40多人40万元没发。
11.常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书证证明:陈海明向某公司签署承诺书,承诺其作为公司的二次结构带班人员,带领班组人员工资,全权负责跟每个工人结清。工人在平房项目陈海明班组的工作考勤情况、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情况,其中胡永宝班组的未付款情况为——胡永宝20918元、胡某315778元、胡某17968元、胡春喜26438元、胡春德5268元、杨俊平2680元、胡有祥1284元、胡春根10020元、蒋素美2755元、胡某25819元,共计98928元;楚秋生班组的未付款情况为——席铁山1765元、高新凯2516元、李四民1189元、陈建祥1000元、李占林1000元、王金伟5541元、尹保业5000元、杜永要1000元、尹小会5800元、王银科5000元、李金中626元、张伟伟1000元、张家强4000元、王岗领3000元、屈荣歌7670元、于东贤5000元、李建民15705元、闫群山15000元、杜小友10000元、楚秋生18000元、贾建设5080元,共计114892元;杨某班组的未付款情况为——杨某9300元、苗江11510元、谢文卫5200元、孙好11460元、苗宇盟4700元、孙少江14600元、勾磊12300元、刘学利14800元、谢某14400元,共计98270元;李某的未付款情况为6万元(该笔钱款有陈海明签字确认的证明);王某1班组的未付款情况为——王某14959元、王某28588元、王坡9700元、薛成奎27360元、郭建军4600元、李振刚6650元、王洪田24200元、王合义5300元、张本俊24200元,共计115557元。某公司汇总陈海明欠工资工资共计487647元,工人在讨要工钱过程中因无路费回家,于2017年3月28日、4月1日分别向某公司借款用以抵陈海明所欠工资,公司支付具体数额如下:胡永宝1000元、胡春喜1000元、胡春根1000元、胡春德1000元、杨俊平1000元、胡有祥1000元、楚秋生1000元、王银科500元、尹小会1000元、于东贤500元、薛成奎500元、李建民500元、杜小友1000元、尹保业500元、胡某31000元、王某2500元、王合义500元、胡某11000元。
12.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该局根据举报从2017年3月22日立案调查陈海明未足额支付工资案至案件调查认定完毕,在此期间监察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联系陈海明,要求其本人到该局配合工作,但其本人均未按要求前往,并不再接听电话直至关机,后监察员依据工人及工人代表提供的工资表,对陈海明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7]17955号)并将责改内容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发送给其,责令其在2017年5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5月15日将支付凭证及改正报告提交,截至2017年5月16日,陈海明仍未履行通知书内容,陈海明未支付李某等50人工资48.7647万元。该局提供的材料含常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陈海明作为乙方与甲方常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1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明:被告人陈海明于2017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海明的身份信息情况。
14.被告人陈海明供述证明:我认可劳动局下发的2017第1795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我欠李某等共计48.7647万元,其中包括楚秋生班组114892元、胡永宝班组98928元、王某1班组115557元、杨某班组98270元、李某6万元,对具体每个人的数额也都认可。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海明家属代其缴纳退赔款共计人民币46.19万元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明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海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海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缴纳了大部分退赔款,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建议对陈海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海明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五十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四十八万余元,其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之款一并予以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海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海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款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颖
人民陪审员 张根管
人民陪审员 吕鹤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成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