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积极落实《企业年金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30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近日,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5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根据36号令要求,结合湖南省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备案方式、缴费办法、监督管理等规定,具体包括:

    (一)备案方式。一是明确了全体职工讨论的方式二是明确了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地,本着便捷企业的原则,采取了属地参保属地备案的办法。

    (二)缴费办法。一是明确了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办法,可采取本年度或者上年度的工资总额二是明确税收优惠按国家规定执行三是明确了中止缴费后恢复缴费时,应提供中止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四是明确了企业缴费可适当向特殊人才倾斜五是明确了国有企业可设置补偿缴费办法六是明确了追溯缴费的办法,不得早于湖南省实施企业年金的时间且不得早于企业参保时间。

    (三)监督和管理。一是明确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部门书面报告二是明确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及时按要求重新备案。

    同时,湖南省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程序和材料,加强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数据统计,落实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各企业年金理事会及管理机构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通知》要求省内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