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山西两地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发布日期:2018-07-31                               打印本页

  

调整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怎么调整?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缴费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0.97%。

    倾斜调整,对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岁至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岁至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67.5元的,按67.5元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暂按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经确认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王丹)

 

  西

    近日,山西省人社厅联合山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怎么调整?

    此次调整共分三类:

    一是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是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7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是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分不同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296元的补到3296元。

    文件还要求各地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