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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3-00115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提案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养老保险司
  •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2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855号(社会管理类130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3〕5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855号(社会管理类13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7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3〕52号

 

您提出的关于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更具包容性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业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对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区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等三种用工关系。根据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以及按照民事法律调整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为保障跨省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权益,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经办服务窗口或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等线下线上方式,申请跨地区、跨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在线查询办理进程等。

为促进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取消参保户籍限制,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除个别超大城市外,大部分地区已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医疗保险政策。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收入不稳定等特点,各项保险都在制度设计上对灵活就业人员做了特殊倾斜。在缴费比例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率为20%,比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总费率低了4个百分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在缴费基数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当地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待遇享受上,养老保险对参保人员实行统一的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不会因为缴费比例低、参保方式不同而影响待遇享受。

工伤保险推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以通过打零工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短期劳动、集中在工程建筑领域的劳动者为重点,积极创新参保方式,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最关注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部会同相关部门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4个行业为重点,在部分省市和部分平台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决策部署,密切跟踪各项政策的实施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做好政策研究完善和立法准备工作。待政策文件通过实践检验、各方比较认可之后,再将政策成果逐步上升到立法层面,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修法建议。同时,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全国信息平台、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等全国性信息平台建设,加强跨部门信息系统共享力度,持续扩大数据共享范围,不断提高数据共享质效,优化各项服务措施,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切实保障。

二、关于推动建立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包含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平台,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在计发待遇时执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自2004年建立并不断完善。年金制度采取个人账户模式,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运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始试行。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明确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在全国36个先行城市(地区)启动实施,目前运行平稳。

为从多维度满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需求,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不断丰富商业保险供给。一是启动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印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积极引导试点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二是印发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推动保险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保障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更多丰富优质的人身保险产品。

此外,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社会救助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等原则给予相应的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近年来,民政部门不断聚合救助信息、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救助效率,及时有效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指导各地持续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摸排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

下一步,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加强调研和制度运行监管,不断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个人养老金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个人养老金政策,为个人养老金在全国推开打好基础。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不断提升商业保险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衔接,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