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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3-00109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提案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就业促进司
  •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412号(社会管理类025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3〕6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412号(社会管理类02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7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3〕67号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灵活就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灵活就业是广大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对稳定和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中专门提出,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各有关部门多措并举、完善政策、优化服务,持续加大灵活就业支持力度。

一、关于促进灵活就业规范健康发展

为推动灵活就业规范健康发展、拓展劳动者就业空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明确提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大力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秩序。一是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提出科学设置报酬规则、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优化平台派单机制、加强外卖服务规范等要求,促进网络餐饮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出台《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2022年工作要点》《2022年家政兴农行动方案》等文件,加强家政劳务供需对接,推动中西部地区人员进入家政领域就业,支持家政企业吸纳社区未就业人员在“家门口就业”,高标准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新模式新业态。二是强化行业监督。加大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对企业日常用工监管,严厉打击侵害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及时纠正平台企业诱导、强迫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问题,推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三是推动平台规范用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通过实施专项行动、组织头部平台企业“走前头做示范”、召开平台企业用工行政指导会、开展约谈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督促平台企业落实政策要求,防范化解因平台用工不规范引发的矛盾风险。同时,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指导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全面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推动灵活就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劳动者灵活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二、关于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为切实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持续加大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一是着力补齐制度短板。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灵活、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律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不同,合理界定平台企业的劳动保护责任,健全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等制度。二是畅通维权反映渠道。指导各地畅通电话、网络等举报投诉渠道,落实首问负责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劳动者反映较为突出的欠薪问题,开通运行“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方便劳动者随时随地通过微信小程序反映欠薪问题,实现维权“网上办”、“扫码办”,打通维权“最先一公里”。三是促进劳动者参保缴费。在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中,对灵活就业群体给予特殊倾斜,如可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低于职工,缴费方式灵活等。同时,推动各地放开省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按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劳动者应以职工身份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按照民事法律调整的新业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是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等地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选择社会关注度大、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市场监管总局也出台文件,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综合运用保险工具,提高多层次保障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各有关部门,聚焦灵活就业劳动者需求,不断健全完善政策制度、畅通维权渠道、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安心就业。

三、关于加大灵活就业服务企业扶持力度

各类灵活就业服务企业是劳动者灵活就业的重要平台。为支持灵活就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措施。一是实施针对性税费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服务小微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将“六税二费”减免适用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完善职业技能标准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针对不断涌现的新就业形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网约配送员等一系列新职业,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此后,又颁布了网约配送员等新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发了网约配送员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教程。同时,健全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三是支持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规定,对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技能类职业,可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明确,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评审委员会,报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服务企业、民营企业均可按规定、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落实灵活就业支持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等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更好激发和释放其带动就业活力,拓展劳动者灵活就业空间。

四、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培训

为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灵活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不断加强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技能培训。一是制定培训规划。印发《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8号),着力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结构。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适应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广泛开展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指导各地将职业培训作为公共就业服务重要内容,多渠道公开培训信息,公布补贴性培训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为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二是提升培训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和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今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确立了73个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重点联系城市,鼓励各地健全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三是开展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了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工作,指导上海、江苏等11个省份与美团、滴滴等6家企业合作开展网约配送员、网络预约出租车司机等培训,累计培训59万人次。此外,商务部整合汇聚政府和社会优质服务资源,搭建电商从业者“云课堂”,组织7400多门实用课程,供电商领域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学习使用,2022年在全国组织350多场培训,累计培训38万人次。市场监管总局也推动美团、饿了么开展骑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报名人数超过万人。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积极探索创新方法、总结推广经验,不断丰富培训课程,推动培训资源更多惠及灵活就业群体,帮助其增强就业能力。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