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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2-00144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提案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29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674号(社会管理类247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2〕7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674号(社会管理类24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2〕78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育和激励的提案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技能人才联合培养模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一系列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一是大力加强校企合作。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依托技工院校创建或与企业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师革新项目等方式合作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聚焦新产业、新职业发展方向,大力开展技师研修交流,开展企业技师培养培训。2021年6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工商联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提出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推行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组建多层次校企合作联盟网络。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形成“人才共有、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形成技工院校与企业深度融合的工作网络体系。二是支持企业等各方面力量举办技工教育。2021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提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积极推动大型企业和优质技工院校多元主体组建技工教育集团,建设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规定予以支持。三是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2021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提出促进产业链和职业技能培训有效衔接。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培训,提升全产业链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益。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探索完善技能人才联合培养模式,持续推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我国大规模培养新时代技能人才夯基助力。

二、关于完善技能人才评价途径

建立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鼓励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广泛开展自主评价。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提出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补充,要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2022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提出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遴选社评组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是将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加大培养选拔技能人才力度。组织开展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各省和具备条件的地市开展职业技能赛事,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2021年,我们先后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取证问题由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下一步,我们将面向社会持续公开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加强质量督导与监管工作,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不断完善技能人才评价途径。

三、关于技能人才薪酬待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术工人的待遇问题,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对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提出明确要求。我部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提出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急需紧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

四、关于保障技能型人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保障技能人才收入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对于稳岗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经费补贴政策。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建立奖励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师带徒津贴(授课费、课时费),制定职业技术技能等级认定优惠政策,畅通企业间流通渠道。二是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要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我部还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发布不同职业、不同技能等级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为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提供信息参考。三是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1〕7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科学确定和合理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同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各类企业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工资价位信息发布制度,指导更多有条件的地区发布不同技能类职业、不同岗位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为技术工人与企业协商确定工资提供信息参考,推动技术工人工资待遇合理增长。同时,我们将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五、关于设立高技能人才先进示范区试点

为发挥好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的积极作用,我们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一是加强部省联动。2021年6月,我部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8号),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与各省级政府签署省(区、市)共建协议等方式,积极推广经验做法,在政策上提供支持和指导,推动各地打造技能省市。二是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2021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提出依托职业院校、企业等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能推广等带动作用。三是为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创建示范活动审批制度和要求。下一步,我们将遵循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进一步研究创建先进示范区工作。继续加强部省联动,推动各地发挥优势、整合资源、加大技能人才工作投入力度,为全国各地的人才工作提供借鉴和经验参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