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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2-00113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就业促进司
  •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93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2〕4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93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8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2〕42号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技能形成与提升体系畅通产业工人成长成才的通道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泛开展技能培训

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要求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目前,已基本形成以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企业和公共实训机构为主要载体,个人投入、企业支持、政府补贴共同投入的机制。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要求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3年共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8300多万人次、以工代训3600多万人,为有效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稳定和扩大就业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提出“十四五”时期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求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吸引更多劳动者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做好各类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二、关于完善技术工人评价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晋升通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待遇水平,增强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等有关文件要求,今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十四五”期末,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普遍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意见》提出,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意见》强调,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让更多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钻研技能,执着专注,实现岗位成才。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