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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0-00049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就业促进司
  •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75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0〕20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7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0〕204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就业见习是帮助青年人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手段。针对青年人普遍缺乏岗位经验,国家建立了就业见习制度,通过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把落实就业见习制度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重要举措,会同财政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启动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今年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更好发挥就业见习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作用。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34万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总结各地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是多方募集见习岗位。各地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行业特色和青年意愿,确定了一批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作为就业见习单位,挖掘了一批金融、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及5G、半导体等高端制造业企业见习岗位。更多募集管理、技术、科研类岗位,增设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领域见习岗位,满足青年多元见习需求。评选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力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接纳见习人员的单位,由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因疫情见习中断的,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一些地方还结合实际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或对留用见习生的见习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浙江、天津、广西、江苏等一些地方将就业见习向校内延伸,拓宽了就业见习渠道。

三是开展就业见习服务。制定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指导见习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岗位职责、见习待遇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带教老师。通过网站、媒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等渠道,发布见习单位目录和岗位清单。组织见习岗位进校园、进社区,集中举办见习专场招募、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微博微信、短视频等载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参与渠道,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是落实见习待遇保障。指导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做好后续就业帮扶,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

关于您提到的将青年就业见习列入“十四五”规划项目专栏,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我们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研究,在相关规划制定中统筹考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见习范围和学分管理,我们将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认真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见习组织实施力度,指导各地更好发挥产业、企业资源优势,募集更多优质见习岗位,加强见习服务对接,完善见习管理制度,讲好青年见习故事,引导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见习活动,更好发挥见习促就业作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