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9-00265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14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9〕17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30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9178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促进女性公平就业激励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用工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包括生育保险基金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法律规定的参保职工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同时,二孩政策出台后,各地生育保险基金普遍面临较大收支平衡压力,因此,现阶段,暂不宜将生育保险基金或其他基金用于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用工补贴。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探索降低企业所承担的女职工生育成本,引导其保障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关于给予女职工集中企业退税或者减免税优惠政策

国家制定支持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从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出发的,例如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农业以及小微企业等领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招工是以其工作岗位需要和应聘者工作技能、职业素养决定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职工性别比例差异较大,若以女职工数量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在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上均较难把握。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正面激励政策,鼓励引导企业依法招用妇女。

三、关于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激励机制

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工作机构坚持以改革统领工作全局,在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统筹竞争公平与市场秩序方面下功夫,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建设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一是不断优化公示系统,夯实信息查询和信用分类监管的数据基础,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政府各部门各类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努力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及时全面归集,截至目前已归集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6.29亿条。打通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多方共治的信息开放共享渠道。截至2018年底,公示系统网站页面累计访问量737亿人次,市场主体累计查询量191亿人次。二是持续推行年报公示工作,培育市场主体以自身信用对社会负责的诚信意识。改企业年检制度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由企业自行填写并公示上一年经营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减少政府部门上门核查和现场检查频次。坚持利企便民,整合精简127项海关年报事项,通过“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为企业减负增效。三是积极推动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市场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90类具体惩戒措施及实施方式、信息反馈机制。截至2018年底,共出台38个联合惩戒备忘录。主动将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等信息推送各部门。截至2018年底,向各部门提供异常名录1451万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70万条。

您提出的增加女性录用情况、员工性别比、管理层性别比等指标,并根据情况进行星级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评审时加分的提议,具有一定前瞻性和方向性,我们对此非常重视,进行了专门研究。一是继续督促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向社会公示企业从业人数。二是积极推进年报公示事项“多报合一”,及时采集共享企业女性从业人数数据。2017年以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中整合了社会保险和统计的9项相关事项,自动向人社和统计部门提供共享。统计部门增加的事项包括“女性从业人数”,为企业选择公示项目,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但无论是否公示,相关年报信息均共享交换至统计部门。下一步,我们将在共享“女性从业人数”信息的同时,做好对不依法履行性别平等公示义务企业的联合惩戒。三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推动建立性别平等制度。《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对政府部门公示的涉企信息以及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信息范围作了明确界定,调整信息公示的主体和类别涉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下一步,我们将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推动建立企业性别平等状况报告制度,更好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四、关于建立就业性别歧视投诉处理机制

为抓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印发文件,部署各地立即开展招聘信息清理行动,督促指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查所发布信息,防止出现含有就业性别歧视内容,同时加强对各类招聘会的管理,严格实施招聘信息发布审核,确保不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监管相结合,严厉打击和查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窗口接待,及时受理和处置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投诉举报,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五、关于规定男性强制育儿假制度

产假是基于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劳动保护,目的是为了使女性生育分娩后生理机能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以及恢复分娩时的体能消耗,其长短主要由恢复身体所需时间确定。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下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配偶享有7-30天的护理假(男性陪产假),并明确工资待遇照发。关于您提出的强制规定男性也应当休与法定产假相同时限的男性育儿假建议,虽然可一定程度上弥补男女用工成本差异,但考虑到不同假期的依据和目的有所差异,其设立和修改对企业用工、生产经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都将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需要充分深入研究,逐步探索推动。关于您提出的男性育儿假期间其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或其他基金中统筹解决的问题,我们将在修订社会保险法和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过程中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