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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7-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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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1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53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17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5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178号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支持煤电去产能哈尔滨电器集团富余人员安置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积极接受安置企业分流人员的地方政府,国家应适当给予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并适当放宽内部退养的年龄标准

化解过剩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稳妥安置职工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提出相关政策。我部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安置工作原则,提出了鼓励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内部退养、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分流安置渠道,细化了相关政策措施。其中,在资金保障方面,中央财政设立了总规模为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为鼓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能够多退、早退产能,专项奖补资金在设计上采用“早退多奖、梯级奖补”的方式,一方面对早退出的产能按更高的标准给予奖补,另一方面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中央企业按比例给予阶梯式地奖补。因此,积极接收安置钢铁煤炭去产能企业分流人员的地方政府,可按资金管理办法获得倾斜。在内退政策方面,按现行政策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退养职工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费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主体消亡的,允许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社会托管、代发代缴的方式实行退养。对于您提出的负担过重企业和特殊工种职工适当放宽内部退养年限标准的建议,相关文件之所以将内部退养年龄设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是充分考虑了职工权益、再就业能力和条件,及企业的承受能力;且内部退养是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整,还应以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为主。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继续管好用好专项奖补资金,发挥好资金对职工安置的支撑作用,在资金分配中进一步研究突出工作成效导向,推动资金效益最大化发挥;同时,指导地方抓好企业的内部退养政策的宣传落实,切实保障去产能过程中老职工的合法利益。

二、关于对煤电去产能涉及的电站装备制造企业的“减员瘦身”和富余人员安置,参照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政策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17年要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5000万千瓦以上,以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提高煤电行业效率,优化能源结构,为清洁能源发展腾空间。为做好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相关部门多次进行研究协商。今年4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明确提出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将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延伸至煤电行业去产能企业;同时还要求,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目前,发展改革委正在牵头制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政策文件,将对职工安置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文件印发后,我部将指导各地切实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帮助煤电去产能企业更好了解和享受政策,推动职工安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关于对实施“减员瘦身”的东北地区国企,增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弹性,人员分流安置成本不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等

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人员安置费用支付渠道作了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重组、清算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规定,依法依规发生的经济补偿金、内退人员费用,可从净资产中支付或预提,其中列入清算的国有企业应先行支付清算费用。二是持续经营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其人员安置费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如果对持续经营的国有企业发生的人员安置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好处是可以增加企业当期利润或减少当前亏损,但这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容易引起对会计信息失真的质疑。因此,财政部建议有关人员安置成本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即根据企业经营状态区别处理,企业进行重组和清算的,可以使用本企业净资产支付相关人员安置和内退人员费用,不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企业持续经营的,人员安置和内退人员费用继续从成本费用中解决,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关于您提出的增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弹性等建议,据了解,国资委正在牵头制定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其中将对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过程中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及相关支持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财政、国资等主管部门,认真抓好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加强对地方和企业工作的指导,为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积极条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