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447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45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14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4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140号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金额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由国务院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截至目前,已先后选拔20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共计17.7万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关心和爱护,实施20多年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拥护,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津贴发放方式分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两类。其中,1990-1994年共选拔11.2万人,发放方式为按月终身发放,标准原为每人每月100元。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特贴发放方式,将按月发放改为一次性奖励,荣誉均终身享受。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基础上,先后多次调整津贴发放标准。其中,一次性发放标准1995-2000年为每人5000元,2001-2002年为每人10000元,2004年以后为每人20000元。考虑到早期按月享受特贴的人员普遍年龄偏大、待遇偏低,很多专家存在生活困难,按月发放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201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会议强调政府特殊津贴总体定位是荣誉性的,以精神激励为主,适当给予补贴。文件规定,对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特殊津贴20000元。已经享受一次性津贴者不再补发。1994年以前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发放方式和津贴标准不变。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定位已从最初由国务院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特殊津贴,以解决知识分子生活待遇偏低问题,发展为国务院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励人才发挥作用,再立新功的荣誉制度,政府特殊津贴不再成为解决个人物质生活待遇的主要因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人才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才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工作指明了方向。高级专家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核心和骨干力量。早期评选出的特贴专家,都曾是各行各业的领军者,为我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关心爱护。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加强与各类高层次专家的联系服务工作,让老一代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更好地安度晚年。

关于您提出适当增加按月发放特贴金额的建议,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部分离退休专家生活等因素基础上,积极争取其津贴标准的调整,不断改进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