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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1988-00007
  • 分       类|
    职称管理;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 发文日期|
    1988年08月08日
  • 标       题|
    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指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人职发〔1988〕2号
  • 是否有效|
  • 废止时间|
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指导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88年08月08日 字体:[ ]

人职发[19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据一些省市和单位反映,有的部委未经主管职称工作的部门协调和同意,自行发出政策规定性文件,部署有关职称改革工作(例如:要求设置本行业的职称系列等),引起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某些误解,造成了一些混乱。鉴于职称改革工作重要,涉及面广,在政策上必须加强统一指导,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今后全国的职称改革工作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凡属有关职称改革和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必须由人事部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才能部署和执行。

  二、职称改革工作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为了避免由于经验不足引起偏差,应严格按照中央指示,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工作,不要自行安排和匆促行事。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职称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同人事部联系,研究。各部委作出的有关涉及职称改革的各项重要规定,必须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和规定一致。否则,各地区、各部门和基层单位不宜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其以下地区的职称改革工作,在地方机构改革前继续由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其办事机构继续履行其职责。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

 

人事部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