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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1989-00019
  • 分       类|
    职称管理;厅函
  • 发布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 发文日期|
    1989年11月13日
  • 标       题|
    关于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复函
  • 发文字号|
    人办厅函〔1989〕23号
  • 是否有效|
  • 废止时间|
关于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复函
发布时间: 1989年11月13日 字体:[ ]

人办厅函〔1989〕23号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粤职改办便字〔1989〕055号函收悉。经请示部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规定,对职称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厅字〔1988〕8号)中关于全国职称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实施的精神,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我部发出《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指导的通知》(人职发〔1988〕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凡属有关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必须由人事部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才能部署执行。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群众团体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或人事部同意而自行下达的有关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规定等,各地区、各部门的职改主管部门均不得执行,已经执行的应立即停止。

  三、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职称改革政策规定而评定的职称一律无效,不得兑现工资和享受相应待遇。

 

  附件:粤职改办便字(1989)055号函

 

人事部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