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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579
  • 分       类|
    外国人与港澳台人员就业管理;部令
  • 发布单位|
    法规司
  • 发文日期|
    2017年03月13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文字号|
    人社部令第32号
  • 是否有效|
  • 废止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3日 字体:[ ]
   

(20173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决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中的“职业签证”修改为“Z字签证 ”。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文化部的批件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Z字签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