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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6 字体:[ ]

  人社厅函[2010]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0年12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将于近日正式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做好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 《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为下一步深入学习贯彻新《条例》做好准备,我部定于2010年12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宣传的主要目的

  通过广泛宣传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让全社会充分了解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新 《条例》的主要内容,为新 《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宣传的主要内容

  重点宣传新 《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修订的主要内容,在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方面的修改 “亮点”,相关的工伤案例等。

  三、集中宣传的主要方式

  (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新 《条例》有关内容。

  (二)12月30日当天,在气候条件许可的地区,可在人员流动集中的主要街道、社区等公共场所因地制宜开展各种形式的现场宣传活动;气候寒冷的地区,可采取深入厂矿企业、用人单位组织群众和职工咨询活动等;同时亦要采取广泛张贴宣传画和标语,免费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宣传。

  (三)统一宣传口号。各地要根据部里提出的宣传口号,结合本地区情况加以细化,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业单位张贴和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新 《条例》的宣传作为当前宣传的重点工作之一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集中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部里将印发新 《条例》宣传提纲,各地要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给予相应的经费和人员支持。要印刷一些宣传材料,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工作中要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宣传的重点人群,大力宣传这次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附件:新 《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口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新《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口号

  1贯彻新 《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2贯彻新 《工伤保险条例》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3扩大工伤范围 简化认定程序 方便工伤职工

  4贯彻新 《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待遇水平

  5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6参加工伤保险 抵御工伤风险

  7参加工伤保险 保障农民工权益

  8工伤保险是职工的安全网

  9加强工伤预防 促进安全生产

  10积极推进工伤康复 创造伤残职工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