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12-26                               打印本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编号

11005

发布日期

20171226

实施日期

20171226

发布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及资格延续工作。

事项审查类型

专家评审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决定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受理时间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情况适时受理

数量限制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确定资格数量

受理方式

网上预受理、预审查。正式报送纸质盖章版。

预受理邮箱:qynjba@mohrss.gov.cn

审批对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具体条件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申请条件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禁止性要求

未在中国境内注册、非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在其资格到期之后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等材料。

申请材料范本

具体要求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常见错误示例

1.内容不太完整。对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补充相关内容;

2.格式不规范。对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更改相关格式;

3.有关数据填报不准确。如收益率、职工专职、兼职数量等,逐项进行核对;

4.对具体内容理解不准。如“管理场所安全”、“设备和系统”、“公司治理结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5.申请报告超规定页数。

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除说明场所在防水、防火、防盗的安全性外,还要说明数据的安全性。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除数据处理和存储设备、系统外,还包括防护设备和系统、数据传输网路和系统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主要指全日制学历、任职经历。

4.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除按公司章程等文件内容说明上述内容外,还要按实际情况说明公司主要领导的产生机制。

办理方式

专家评审

流程图

见附件

办结时限

1.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2.在主管部门认定管理资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认定结果并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结果送达

机构自取或邮寄

年检要求

每三年年检一次,合格的给予资格延续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咨询途径

电话及网络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结果在网上公布,办理进程可电话或网络查询。

承办单位及办理地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办公时间

1-5,上午8-11:30,下午1-5

联系电话

010-8420850384207503

投诉电话

部里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