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编号 |
11005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
实施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
发布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适用范围 |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及资格延续工作。 |
事项审查类型 |
专家评审 |
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受理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决定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受理时间 |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情况适时受理 |
数量限制 |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确定资格数量 |
受理方式 |
网上预受理、预审查。正式报送纸质盖章版。 预受理邮箱:qynjba@mohrss.gov.cn |
审批对象 |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具体条件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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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未在中国境内注册、非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在其资格到期之后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 |
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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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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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示例 |
1.内容不太完整。对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补充相关内容; 2.格式不规范。对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更改相关格式; 3.有关数据填报不准确。如收益率、职工专职、兼职数量等,逐项进行核对; 4.对具体内容理解不准。如“管理场所安全”、“设备和系统”、“公司治理结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5.申请报告超规定页数。 |
常见问题解答 |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除说明场所在防水、防火、防盗的安全性外,还要说明数据的安全性。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除数据处理和存储设备、系统外,还包括防护设备和系统、数据传输网路和系统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主要指全日制学历、任职经历。 4.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除按公司章程等文件内容说明上述内容外,还要按实际情况说明公司主要领导的产生机制。 |
办理方式 |
专家评审 |
流程图 |
见附件 |
办结时限 |
1.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2.在主管部门认定管理资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认定结果并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
结果送达 |
机构自取或邮寄 |
年检要求 |
每三年年检一次,合格的给予资格延续 |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咨询途径 |
电话及网络 |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
结果在网上公布,办理进程可电话或网络查询。 |
承办单位及办理地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
办公时间 |
周1-5,上午8-11:30,下午1-5 |
联系电话 |
010-84208503、84207503 |
投诉电话 |
部里统一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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