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29                               打印本页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防范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查处工作。日前,江西省人社厅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改委、审计厅等7个部门出台了《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该《办法》具有四大亮点:一是界定了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担保抵押、平衡预算等行为列为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将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变造档案材料、医疗文书、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各种通过舞弊、弄虚作假等方式导致社保基金损失的行为列为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二是明确了查处工作的管辖权限、查处的方式和相关责任。《办法》按照属地原则规定各级人社行政部门的查处管辖权,并对查处工作的调查方式、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三是明确了人社、财政、审计、发改、公安、检察等部门在打击社保基金领域犯罪行为的职责,解决了过去有案不能立的问题。同时,建立起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四是对失信名单、要情报告制度的建立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建立失信名单,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用公示信息的共享,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该《办法》出台,有利于解决查处挪用、骗取社保基金工作过程中协调难、查处难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规范化,有利于在社会上营造出社保基金不能骗、不要骗、骗不得的氛围,对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