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基金监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能力素质
发布日期:2017-07-21                               打印本页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5号)的各项规定,从严把入口、强化培训、严格管理入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的推荐、配备、培训和管理,积极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建设好队伍。 

  一、严把入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的推荐和配备 

  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力量不足、人员不专、业务不精,致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滞后、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形,广西采取了三项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有机构、有人员和把好入口关。一是督促市、县两级加强监督机构的设置。依据《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等规定,组织人员到市、县两级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督查,明确要求地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必须设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有条件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设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目前,地级市全部设置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县(市、区)有近一半设置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二是督促市、县两级加强人员配备。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开展行政执法时的人数规定,在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典型违法案件通报中、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信息通报工作通知中、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责任状中,先后多次要求地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配备专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必须达到两名及以上,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配备专(兼)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必须达到两名及以上。三是严把持证人员入口关。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要求,严格执行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推荐申领检查证人员名单,由地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初审,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复审后再报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审定的程序规定,严把持证人员的入口关 

  二、强化培训,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依法监督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仅有机构、有人员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使配备的人员特别是持有检查证的人员具备监督所需的财会、审计、执法、侦查等专业知识。为此,广西十分注重在三个方面下功夫,着力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依法监督的能力。一是注重在培训规划和保障方面下功夫,做到统筹兼顾。一方面,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范畴,每年制定下年度的培训计划,报厅党组批准后统一实施。另一方面,将培训经费支出纳入部门财政支出预算,为培训计划的全面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注重在区分类别和创新形式方面下功夫,实行区别对待。针对申领检查证人员,侧重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形势任务、常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行政监督、执法程序等为培训内容,主要采取集中教学方式进行;针对持证人员,侧重每年新出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及风险控制等专题讲座与案例教学、现场教学、专项监督实训等方式相结合,注重提高针对性,增强实效行。三是注重在外聘特聘和本地培养方面下功夫,加强师资建设。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业务培训中,广西除邀请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有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前来授课外,还注重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邀请办案专家、骨干讲授案件查处知识和技巧,注重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业务处室、经办机构业务处室邀请有关领导及业务骨干讲授法规政策和具体经办操作。 

  三、严格管理,确保依法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执法 

    为确保持证人员依法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广西建立“两项制度”,实行“两公示”、“一亮证”和“一告知”措施,对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持证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一是建立两项制度。即建立实行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公示两项制度,对持有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等在内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及执法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范。二是实行“两公示”。即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对持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投诉举报方式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对持证开展的执法事项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实行“亮证”执法。要求全区所有持证人员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自己所持有效证件。四是实行证件注销告知。要求各市基金监督科负责人每半年核实一次本辖区持证人员情况,及时收回并上交退休、换岗或调离人员的证件。根据各市负责人核实结果,自治区专门发文对离岗不再行使监督职责人员的证件进行注销,并将注销证件信息进行公示。2013年以来,对注销证件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全部进行了告知,并就注销信息进行了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