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 强化执证检查
发布日期:2017-07-21                               打印本页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人社部发〔201682号)及《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5号)要求,近年来,我省着力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工作,努力提升基金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主要做法有: 

  一、建章立制。制定出台《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申领和年检办法》,明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机构作为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的管理主体,负责全省检查证的申报统计、培训及年检;各地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配合做好所辖地区人员统计与申领工作,及时掌握、了解人员变更等情况,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使用检查证的检举,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认真做好当地检查证的管理工作。 

  二、申领培训。在部基金监管局的大力支持下,我们采用部省联办的方式,于2011年举办了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培训班,对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行政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得到了广大学员好评。同时,我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部里组织的换证培训班和新申领证件培训班,通过培训,省、市、县三级基金监督工作人员得到了比较系统的理论性和实用性培训,强化了社会保障、财务审计、综合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升了全省基金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进一步锻炼了基层队伍,明确了工作思路。 

  三、证件管理。一是坚持持证检查,发挥法律授权的作用。按照部里统一部署,分别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等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连续三年组织开展内控机制检查,在开展现场监督工作时,严格规范检查证使用程序,主动出示证件,确保基金监督工作真正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二是加强动态管理,保持持证人员动态更新。对检查证持证人员及储备人员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定期采集和维护持证人员及储备人员基本信息。三是分类解决持证问题。目前全省有基金监督责任的县市(区)中尚有一半没有单独基金监督机构,兼职基金监督人员流动性较大,监督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技能有待提高。通过对监督机构及人员摸查,按照属地级别、专兼职、到岗时间等进行分类处理,优先解决需求急迫的地市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同时根据检查证到期时间,提前考虑换证培训规划,既考虑解决个别地市持证率偏低的问题,又防止出现因证件到期或其他原因注销导致该地区持证空白的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人社部统一部署,继续抓好基层基金监督队伍建设,在进一步巩固培训班成效的基础上,重点对刚加入基金监督队伍的基层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认真做好检查证年检工作,进一步优化整合基金监督各方资源,形成推动基金监督工作的合力,努力构建一支专业突出、业务过硬、作风扎实的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