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06                               打印本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98号)印发后,重庆市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监督的相关工作。20171月,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出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监督举报工作制度,为引导社会各方面规范有序的参与社会监督、提高监督举报案件办理质效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办法具有四大亮点:一是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环节可受理的具体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操作性强;二是建立与财政、地税部门的联合办案机制,明确了需各部门联合调查的情形及具体程序;三是明确了不予立案、中止调查和终结调查的情形;四是建立了举报案件督办和纠错机制。 

    办法共537条,包括总则、举报办理、处理程序、监督保障和附则。总则对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辖范围、举报途径、举报事项以及社保基金监督机构的职责等进行了规定;举报办理明确了举报方式和受理程序,根据举报事项的内容对如何分类进行处理进行了规定,并细化了移送、转办、交办的具体流程;处理程序主要对立案及查处的程序、不予立案的情形、中止和终结调查的情形及流程、欺诈案件的移送、督办情形、结案标准及程序等进行了规定;监督保障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理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并对相关调查人员的配合义务做出了规定;附则主要对举报奖励、部门间的配合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