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强化社保基金执证监管提高执法能力
发布日期:2017-06-06                               打印本页

  2012年人社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在全省基金监督系统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升监管人员执业能力。 

  一、提高重视程度,接受公众监督。我省将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持证上岗制度作为加强基金监督领域法制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了检查证持证人员数据库,实现了检查证的精细化管理。目前,我省实现了基金监督工作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在开展的社保基金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活动中,全面实行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不断增加基金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为下一步开展行政综合执法创造条件。 

  二、开展专项清理,规范检查证管理。2016年,我们开展了规范清理检查证专项活动,对全省持证人员进行了全面梳理,将调离基金监督岗位或者不再直接从事基金监督工作的人员报人社部基金监管局批准后予以注销。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水平。我省坚持每年最少对持证人员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确保全部持证人员参加当年培训。对未参加培训或者年检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检查证年检;对两次未参加培训或年检补考不合格的,注销其检查证。业务培训体现了“全员、全程、全方位”的特点:即培训范围覆盖全体持证人员及全部险种,培训内容侧重当年重点工作并涉及政策制定、执行、经办等所有环节。通过连年业务培训,提升了基金监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了基金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