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社保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发布日期:2023-07-28                               打印本页

  为做好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近日广东人社厅修订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指引》特别提醒: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指引》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电话、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匿名举报。人社行政部门接收到举报事项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受理(不予受理)情况将通过纸质或者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实名举报人。受理后将依法调查处理。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处理时限的,延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