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25                               打印本页

     近日,湖南省人社厅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实施办法》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施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施办法》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提前退休审批情况;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施办法》对有关问题的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规定。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等6种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办法》还对报复陷害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及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