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社保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进一步强化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作用
发布日期:2020-12-15                               打印本页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办法》,对社保基金举报的受理范围、工作职责、办理流程、调查核实、奖励标准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保基金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办法》明确,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等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社保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收支、管理及投资运营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社部门在受理、查证举报和兑现奖励等过程中都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人按侵害社保基金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举报人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办法》的出台畅通了举报渠道,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监督作用,筑实了规避基金风险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增强社保基金抗御风险能力、全面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