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管理制度 发挥基础作用 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2015年第一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培训班交流发言材料之一
发布日期:2015-06-30                               打印本页

河北省

2015年6月

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行合同管理,到目前已有十多年时间,期间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合同意识还不到位、合同基本流于形式、合同管理还不规范、合同文本需要修订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认真思考、分析总结和完善提升。

一、当前聘用合同管理的现状

200011月,《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冀人[2000]16号)印发,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要求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2002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是聘用制度的主要制度之一。2003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冀政办[2003]10号),提出实行合同管理。2011年,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进一步明确,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实行合同管理。目前,全省4万多个事业单位都实行了聘用制度,153万工作人员中146万人已签订聘用合同,签订率95.6%。总的看,基本制度已经确立。

在聘用合同管理上,坚持各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行灵活多样的管理形式。有的完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基本人事关系形式,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建立了目标管理责任制;有的是单位把合同与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结合起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书、聘用合同合二为一的形式;有的只是对新进人员,从200611日起,完全按照聘用合同形式进行聘用管理。

在合同推行过程中,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行新人老人有所区别的政策,即:在原有固定制职工中先着重建立制度的基本形式;新进人员本着规范运行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对原有固定制人员签订中长期合同,即使解聘也不能推向社会。对新进人员普遍签订短期合同,严格考核,到期续聘。对原有固定制职工管理、待聘人员,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转岗聘用、培训等办法,妥善安置在单位。新办法实施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进人员,严格执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期满后,双方根据自愿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确定续聘或不再续聘。不再续聘的,通过多种渠道自主择业。

二、总体效果分析

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基本上形成了单位按合同用人、个人依合同履职、双方靠合同约束的格局,初步确立了以聘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合同管理有了基本认识,认为应当由长期固定用人转为合同用人,解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问题。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签订聘用合同,根据合同规范和约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聘用合同的作用正在逐步得到认可。无论单位和工作人员都认同合同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改革的突破口,能够解决现行人事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促进事业单位内部活力和服务水平提高。三是为全面签订聘用合同创造了条件。通过十多年的工作,特别是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全面实施,实行合同化管理的条件更加成熟。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更为完善,聘用合同管理,由试行向推行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而事业单位近年来的长足发展,也为这项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聘用合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既有对聘用合同认识不深入的问题,也有制度不健全、配套政策不完善的问题,还有亟待规范、调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意识还不到位。一是有的事业单位领导对编内用工仍理解成固定用人,片面认为签订合同只是履行手续,可有可无,走过场而已,缺乏合同管人意识。二是有些事业单位职工对签订聘用合同有抵触情绪。三是与机关公务员制度攀比,认为聘用合同缺乏安全感,不稳定。

(二)合同基本流于形式。有些单位将聘用合同的签订作为一项程式化工作,认为签订聘用合同只是履行的一种手续,例行公事地每年一签或三、五年一签。大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签订了聘用合同,但是用人模式、管理机制并没有发生改变,合同与实际人事管理制度仍然是两张皮,习惯用传统办法管理工作人员,使聘用合同没有产生实际效果。

(三)合同管理还不规范。部分事业单位对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等聘后管理工作坚持不好,束之高阁。有的单位对于职工违反合同不追究责任,合同到期既不续签也不解除。除个人要求辞职不干了,基本没有进行终止的。同时,聘用合同还没有真正成为确定人事关系的依据,很多单位只是签订了聘用合同,考核、任免、工资等没有真正与合同挂起钩来。有的单位虽然签订了聘用合同,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岗位职责和任务没有量化。此外,聘用合同要求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等,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经营性不好的单位,无法签订聘用合同。

(四)合同文本亟需修订。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合同文本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出现抵触。还有合同建档不规范,检索不便、不利保管的问题。还有的单位基于各种考虑,聘期比较短,由于单位人员多,工作量太大,成为单位负担。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不顺等客观原因,也有求稳怕乱,传统保守主观原因,还有推动工作力度不够,改革不到位等原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一是新老制度交替,过渡缓慢。旧的人事制度迟迟不能退出,新的制度建立过慢。二是政策不配套,人事政策碎片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不完整,没有形成完整闭合的人事管理体系,聘用合同管理独步难行。三是推行力度不够,制度缺乏刚性。在改革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坚持稳中求进的思想,以保稳定为托辞,不愿、也不敢触及深层矛盾,旧管理体制、机制惯性强大,影响了改革的实际效果。

四、完善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措施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针对上述问题,在全省范围内,我们先后召开20余次多种形式的专题座谈会,实地走访省直事业单位59家,在省直、市、县、乡随机选择20家事业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37份。通过调查研究,对当前全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现状有了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认识,对如何进一步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深入有效地开展了以下四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修改聘用合同文本。去年下半年,我们专门组织力量,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进行了修订,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启用新版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90号),对聘用合同签订工作提出了要求,下发了新版聘用合同。

一是突出合同确定人事关系的作用。在合同说明中明确,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聘用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人事关系终止取消了合同中关于聘用岗位的要求,明确由甲方按照国家和单位规定确定。二是凡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条文均作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反复听取法律专家和律师的意见,确保合同文本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如关于旷工时间我们按照《条例》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来确定,还有争议处理规定等。三是改变了聘用合同管理方式,取消了合同鉴证环节。

(二)要求全省各级事业单位年底前要实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610日,专门召开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座谈会,按照《条例》规定,要求所有事业单位都要与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在2015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切实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2016年上半年,将在全省开展一次聘用合同签订情况督导检查。

(三)严格聘用合同管理。根据《条例》精神,明确聘用合同是人事关系的基本依据。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每半年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报告一次聘用合同变化情况。聘用合同要使用省里统一制作的聘用合同文本。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对连续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原有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和续签合同的,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不再约定试用期。凡未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的,应及时更换规范的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的起止时间不变。

()加大宣传力度。专门设计印制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宣传画册,印刷4.5万套,发放到全省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张贴宣传,大力宣传聘用合同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强化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合同意识,引导单位与职工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权利与义务,使聘用合同真正成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