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聚人才 营造法制环境
发布日期:2014-06-04                               打印本页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首部法律成果,也是建立人才集聚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条例》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中央改革决定提出了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的新要求。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自2002年以来已经推行了十多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并没有解决,突出表现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阻碍人才顺畅流动的体制壁垒、身份障碍尚未破除;招聘人员的各种歧视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激励人才的奖惩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不够健全;评价人才的职称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不尽科学;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人才的合法权益仍然不能有效保障。解决上述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运用法律手段有效破解改革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为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营造了一个法治环境。

其次,《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打破人才流动的体制壁垒和身份障碍。我国现有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100多万在编人员,其中67%以上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我国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优秀人才,绝大部分集中在这里。为此,建立什么样的用人制度关系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成败。其中一大亮点是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才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实现了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机制转换,促进了单位与人才双向选择的市场配置方式,畅通人员流动出口,拓展人员正常退出渠道。特别是《条例》明确了以聘用合同作为唯一依据确立或终止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从而淡化了人事档案、编制指标、户籍身份等现行的传统做法,这将有利于进一步通过改革打破地域、单位和身份界限,创造人才公开平等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以市场机制有效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激励人才成长,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条例》规范了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把加强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健全了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建立了促进人才健康成长的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奖惩在人事管理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明确了更好体现专业人才业绩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联系,增强工资分配的激励功能。这充分体现了《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和人才优先的科学理念,坚持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凝聚人才和激励人才的改革魄力,坚持不断打造充满活力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第四,《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维护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政府的重要监管职能。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侵权现象、不公正待遇以及各种歧视问题时有发生,人事争议不能合法有效解决处理,严重挫伤了职工安心干事业的积极性,同时也给管理上带来了许多困扰。对此,《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工作人员作为平等主体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与单位的人事争议,同时对不适用调解、仲裁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人事争议,通过申请复核与申诉方式解决。这两条解决人事争议的途径,既能够有效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纪律要求。《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不仅赋予了个人投诉、举报的权利,而且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及时调查处理和监管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纠正用人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维护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形成事业单位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环境。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