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事扶贫工作有关情况
发布日期:2019-06-28                               打印本页

一、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服务工作,对艰苦地区、民族地区和基层事业单位发展给予倾斜支持

2014年9月甘肃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甘人社通〔2014〕314号),主要内容有

1、提高艰苦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县及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将民族地区(含民族自治县和乡)、其他市所辖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提高5%(不包括已调整的地区),其中58个片区贫困县及少数民族自治县、乡提高6%。

2提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水平。事业单位招聘博士研究生、副高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本科及以上紧缺专业人才和特殊人才,采用考核招聘的办法,主要公告招聘岗位、人数和条件,由招聘单位按照科学客观和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招聘。其中,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原则上男性一般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45岁。拟聘人员确定后,随时办理聘用手续。

3、进一步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权限。将市州已有专业技术七至十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认定权限,由市州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岗位数额审核认定拟聘人员岗位等级,办理人员聘用手续。聘用人员数据定期报省人社厅备案。将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九级岗位拟聘人员审定权限下放到省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省人社厅核定的岗位数额审定拟聘人员业绩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报省人社厅办理人员聘用手续。

4、支持事业单位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设置特设岗位。事业单位承担国家和甘肃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情况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5、鼓励人才向边远、贫困、基层和少数民族地区流动专业技术人员从省属事业单位、省级行政机关向市属及县乡事业单位流动的,以及从市属事业单位、市级行政机关向县乡事业单位流动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随时调整岗位数额。   

二、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干事创业,为脱贫攻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撑

(一)2017年7月,甘肃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276号),对国家确定的甘肃省17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及民族自治县的事业单位招聘人才制定了优惠政策。

1、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招聘县乡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管理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放宽招聘乡镇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工作人员,学历最低可以到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但不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招聘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不作专业限制;招聘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专业要求。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周边县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招聘。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下列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出台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子女;退役士官士兵;身体条件能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服务基层项目“三支一扶”、 大学生村官 西部志愿者”、“ 特岗教师”、 “进村社区”)人员和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招聘人员;国家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和列入本县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3、改进招聘方式方法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人员,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以及国家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报考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公开考核的方式招聘。采取统一考试方式公开招聘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有区别地确定通用能力测试成绩权重,加大专业素质考试成绩权重;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数量、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采取笔试前划定成绩合格线的办法招聘对招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采取增加测评的方式进行,但须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对“三支一扶”、 大学生村官 西部志愿者”、“ 特岗教师” “进村社区”人员和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招聘人员退役士官士兵,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招聘或单列招聘计划进行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笔试、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可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调整到6:4,其中对强调突出职业技能的岗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进一步调整,但不得超过4:6。

文件的出台,为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甘肃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干事创业,脱贫攻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人才支撑有效解决了基层事业单位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社会反响良好。

(二)甘肃省人社厅与省医改办、卫计委、省编办、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公立医院急需紧缺医学人才招聘培养工作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8〕1号),破除一切影响和制约医学人才招聘、引进、使用和发挥作用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给医院充分的用人选人招人自主权,为县级公立医院招聘急需紧缺医学人才打通绿色通道,由县级公立医院提出招聘计划,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方式,自主招聘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并报同级编制、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备案。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公立医院招聘急需紧缺医学人才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适当提高待遇、降低学历门槛,着力解决这些地区医学人才引进难的问题。

三、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要求,提高艰苦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县及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2018年,甘肃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甘2018〕21号),适当提高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在现有岗位基础上,将县及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提高5%,其中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乡提高6%,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四、出台创新创业政策,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2016年1月甘肃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9号),主要内容有:

1、关于离岗手续的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包括非公企业)服务的应当办理离岗手续。办理离岗手续,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机构批准后,由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服务)人员签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离岗创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岗位人员不得超过2年,离岗创业(服务)期限与本人年龄相加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到龄即时办理退休手续。

2、关于离岗后待遇。离岗创业人员履行协议期间,形成的岗位空缺不得被挤占,其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离岗前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通过离岗前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二)2017年4月印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147号)。主要内容有:

1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2、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设岗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收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

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消除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了自主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了科技成果市场接轨,也推动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向生产一线的合理流动,激发事业单位活力。

截止2018年6月底,甘肃省共有2039人办理了离岗创业备案手续,其中,省直事业单位126人、市州1913人。

五、核定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2016年11月甘肃省人社厅印发《关于核定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82号),为甘肃省部级及其以上重点学校、省属学校以及其他学校分别核定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为10%、8%、6%。其中,国家级、省级改革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适当提高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提高部分控制在2%以内。

六、创新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条件和办法

2016年11月甘肃省人社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甘人社通2016399号),县属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被聘任担任中级职务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定向小范围”副高级职称,“定向小范围副高级职称岗位数额总数不超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10%三年一聘任。获得资格人员可聘任相应职务,大范围有效资格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