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26                               打印本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组织会议精神、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2018年12月18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事业单位奖励机制,填补了制度空白。

新颁布实施的《奖励规定》,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列入奖励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划分奖励权限、规定奖励程序,并注意落实和保障事业单位的自主权。根据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奖励规定》从加强党建工作、执行重要任务、推进改革发展、长期服务基层、发明创造创新、维护安全稳定、对外交流合作等8个方面,明确了奖励条件,对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种类作了细化表述,增强了奖励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

《奖励规定》对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分别作出规定。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聘(任)期为周期进行,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奖励规定》提出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奖励规定》还对颁发奖励证书、奖章或奖牌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适应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奖励工作需要,对给予奖金作出原则性规定。此外,《奖励规定》还专门强化了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并授权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