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情况调查和成果展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0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实施“家庭服务业千户百强创建工程”的要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从 2011年起组织开展了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几年来,各地区积极开展创建工作,推动中小企业做专做精,扶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使家庭服务供给逐步改善,从业人员数量有较大增加,行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为进一步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开展2015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情况调查和成果展示工作,建立调查系统、展示创建成果、加强数据分析、优化调查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经营范围

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四项重点业态的家庭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其经营主业以及兼营的其他家庭服务业态为范围,纳入创建情况调查。

(二)规模范围

12014年度家庭服务业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201412月末在岗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22014年度家庭服务业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201412月末在岗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达到700人以上的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三)其他要求

1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年以上且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规范,依法通过工商、民政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二、调查程序及办法

(一)企业(单位)申报

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对照以上有关调查范围的规定自行评估后,凡符合规定的,于2015731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填报《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经营情况调查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实行加盟连锁经营的企业还须提供特许加盟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特许人与特许加盟店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

2.本企业(单位)2014 年度营业收入材料;

3.本企业(单位)201412月末在岗的从业人员材料。

(二)地(市)级和省级家服办审核

地(市)级和省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经营情况调查汇总表》、《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经营情况调查汇总表》(附电子版),连同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一式一份),于2015831日之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审核汇总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调查中心对各省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上报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根据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吸纳就业人数等情况进行加权综合评估,形成2015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初步名录。

三、创建成果展示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2015年度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名录和调查分析报告主要依托人社部网站、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中国劳动保障报农民工专版、家庭服务杂志等,开展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展示和宣传;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利用多种方式做好创建成果展示和宣传工作,通过加强培训等方式扶持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进一步做大做强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组建专门工作班子,认真制定方案,周密组织落实。

(二)符合规定范围的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经营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所需附件材料请一并提供,并在调查表相应栏目中签署企业(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对相关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和营业收入总额、吸纳就业人数等数据进行抽查和核实,对申报数据失实的企业(单位)取消当年参加调查资格,相关原始材料请及时整理归档以便留存备查。

(四)各相关企业(单位)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表和汇总表的报送工作。

 

 

附表:

      1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经营情况调查表

 2.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经营情况调查汇总表

 3.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经营情况调查汇总表

 

                                        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代章)

                                                                                  201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