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进展
发布日期:2014-07-15                               打印本页

   山东省2011年实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全覆盖,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2012年,省政府决定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法:

   一是将居民自愿参保调整为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后,不再实行原新农保制度的家庭联动参保办法,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居民参保,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

   二是统一了缴费档次并实行上限封顶。全省统一设定100元至50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100元档次缴费,其他参保人员在300元及以上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按年缴费,多缴多得。设定最低缴费档次和最高缴费档次,主要考虑既要保持适度的保障水平又要兼顾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同时规定,各市增设个人缴费档次,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丧葬补助等政策,必须经省政府批准,避免各地政策差异过大,引发新的不平衡。

   三是提高了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至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四是调整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方式。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度按照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以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 

   五是明确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明确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221日起执行。

   六是明确了丧葬补助政策。丧葬补助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具体补助额度由市、县政府确定并承担,既增加了居民待遇,也有利于解决领取养老待遇人员生存认证难、违规冒领养老金追缴难等问题。

   七是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省政府连续三年提高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今年提高到75元,比国家规定最低标准55元高出20元。

        八是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经办服务实现了参保登记、缴费、领取、查询四个不出村,大大方便了城乡参保居民。到今年5月底,全省居民参保人数达4464.5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处于全国前列。待遇领取人数为1321.7万人,符合条件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为100%。全省基金累计结余415.9亿元。随着国发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山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力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