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发布日期:2018-10-09                               打印本页

      9月27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正式印发了《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3号),决定从20181月1日起,提高全省城乡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调整标准

调整后,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3元,增加23。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元,湖北省提高5元。    

二、调整时间和范围

    201811日前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后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到龄后次月执行。2018年1月1日后去世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去世当月,丧葬补助金按照提标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三、工作要求

    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可在中央和省提标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2018年12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是继湖北省去年将城乡居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0元后,连续第二次提高。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预计将惠及全省728万名相关待遇领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