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
发布日期:2018-06-11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精神,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2018年5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深刻认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以更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兜底”作用,切实将代缴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求各地在进行代缴时,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一是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甄别,准确掌握代缴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二是要严格落实代缴资金地方匹配职责,自治区本级、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按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出口”、“入口”负担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