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联席会议等五项制度解决五大问题
发布日期:2017-12-18                               打印本页

2013年6月,浙江省人社厅联合省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订并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构建了案件查处和联动机制的指导性框架。

建立五项基本制度

工作中,浙江省人社厅等部门建立了五项基本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
  查办会商制度。各成员单位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协助查证、咨询、获取相关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时,规定其他成员单位应给予协助配合。同时,对于案件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各成员单位之间进行重点案件会商。
  信息通报制度。信息通报包括内部通报和外部通报。各成员单位内部之间要互通案件查处情况,畅通成员单位案件有关信息。对社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每年定期曝光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以打击、震慑企业违法犯罪行为。
  应急处置制度。人社部门在遇到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可要求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提前介入处理,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执法监督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是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系统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

重点解决五方面问题

浙江省针对案件查处中的典型问题和操作难点,细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原则性规定,重点解决了五方面问题:
  追责主体的认定。细化了“实际控制人”追责情形。如宁波、嘉兴等地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且实际控制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应当追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逃匿”相关问题认定。一是细化了“逃匿”情形。如宁波规定,行为人通讯设备处于无应答状态,且未按法律文书要求前来接受询问的,可以认定为“逃匿”。二是解决了“逃匿”后工资数额的确认问题。《意见》明确:行为人拒绝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的,人社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
  “有能力支付”的认定。部分市县规定:行为人具有现金资产、各类应收账款,以及土地、厂房、设备、存货、原材料等可变现资产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认定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法律文书的使用及送达。一是明确了部分案件法律文书的使用。如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发生欠薪的,责令支付法律文书的对象为该单位或个人,并写明实际控制人;没有字号的,责令支付的对象为实际控制人。二是细化了法律文书送达的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部分地区对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原则性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