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明确欠薪逃匿的界定等重点难点提高执法效能
发布日期:2017-12-18                               打印本页

近年来,广东省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有效发挥了刑事司法对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

明确界定逃匿的程序

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经过两次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就可以认定为逃匿,从而把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转化为办案程序问题,用法定程序来推定欠薪逃匿行为成立,避免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无职权也无强制手段来收集认定逃匿的证据问题。

缩短法律文书送达期限

欠薪逃匿案件由于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导致文书难以有效送达,公告送达又要60日,时间漫长,不利于及时移送打击犯罪行为。为此,《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欠薪逃匿或者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公告期为3日,从而有效地解决了欠薪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问题。

明确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办案

2016年修订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增加了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办案和移送案件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程序,明确人社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堵住无法认定为欠薪的漏洞

企业有关责任人欠薪逃匿或者转移财产时,往往还未到企业和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依据原有的规定,不能认定为逾期未支付,无法认定为拖欠工资。为了堵住法律漏洞,《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义务的,人社部门可以当即责令其限期支付。其仍不支付且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人社部门可以迅速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合公检法出台工作指引

2016年12月, 广东印发《关于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案件移送标准及证据、材料、文书的具体要求,对法定的足以认定转移财产的证据、有可能逃匿隐匿场所的检查搜查、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等,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收集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