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30                               打印本页

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创新和完善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目标任务。加强劳动关系法规、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四)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落实工资支付规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让企业职工有更多的获得感。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五)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工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休假等规定,依法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范特殊工时审批办法,企业安排加班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依法查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质监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六)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强化生产和操作规范,有效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牵头单位:自治区安监局;参加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社厅、总工会)

(七)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落实各级政府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主体责任,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机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健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完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为跨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鼓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期缴费。(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八)切实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健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鼓励企业职工参加技术晋升培训,完善并落实职工凭职业技能、业绩和贡献实现晋职加薪的人才使用机制。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总工会、财政厅)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九)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探索建立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快递投送等新兴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处理机制,指导行业商会(协会)、行业工会协商制定行业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积极推行劳动用工信息网上申报备案。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全面提升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实名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落实《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提升集体协商规范化水平。加快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总工会;参加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统计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十一)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经信、工商、安监等部门和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为成员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三方机制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在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经信委、安监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四、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二)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完善企业民主管理。落实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认真落实职代会职权,充分发挥职代会在研究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方案、非公企业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方案、职工裁减安置方案等,必须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代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牵头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参加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国资委、经信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十三)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落实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等必须向职工公开。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的公开。落实企业负责人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参加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国资委、人社厅、工商局、工商联)

(十四)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不少于法定人数。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主动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要依法、依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反映职工合法诉求,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制企业要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处理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牵头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参加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人社厅、国资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五、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五)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水平,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监控管理平台,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尽快形成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一点投诉,全区联动处理”格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流与共享渠道,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十六)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创新办案方式,规范庭审程序,缩短审理时限,强化分类处理,加大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沟通协商机制,积极探索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统一裁审标准和规则。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地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党委综治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十七)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的工作合力。制定劳动关系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关系领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教育引导职工合理表达诉求,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八)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在广大职工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民族团结,自觉抵御非法宗教极端化思想。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工资收入预期,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牵头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参加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社厅、经信委、国资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十九)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各民族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尊重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引导各民族职工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不断增进感情,促进各民族团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引导各民族职工踊跃参加劳动竞赛、技能大赛、技术创新等活动,努力拓宽职工职业发展渠道和发展空间。积极组织各民族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以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着力培育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文化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参加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社厅、经信委、国资委、民委<宗教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二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政府管理服务方式,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减少和规范涉及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必要的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优化公共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小微企业各项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审计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二十一)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政治思想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爱职工,努力改善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全面落实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标准,鼓励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治区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和引导,增强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国资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人社厅、质监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二十二)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认真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纳入自治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增强全社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安监局、卫生计生委、总工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七、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二十三)由点到面,推动创建活动不断深化。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活动为载体,不断完善评价标准,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对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动态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延伸,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国资委、总工会、工商局、安监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二十四)建立健全构建工作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要把是否属于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的基础条件,凡申报国家、自治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优秀企业或企业家称号的,必须是同级或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对不按规定推荐人选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经信委、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二十五)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市)建设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区和地(州、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实验区工作。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劳动关系矛盾源头治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实现共享、共建、共创、共赢的局面,为自治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夯实基础。(各地<州、市>、县<市、区>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群团、企业和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各地<州、市>、县<市、区>负责)

(二十七)强化部门分工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细化任务措施,明确主体责任,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工会组织要将协调劳动关系作为重要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有效作用。(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国资委、总工会、工商局、安监局、工商联、残联、企业联合会)

(二十八)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等方面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

(二十九)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总工会;参加单位:自治区团委、工商局、工商联、妇联、残联、企业联合会)

(三十)引导企业代表组织等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规范管理咨询公司、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社工等社会力量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法律咨询、纠纷协调、兼职仲裁、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服务外包。(牵头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国资委;参加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三十一)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自治区12333信息咨询平台、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果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加强部门合作,防范管控有关劳动关系的虚假信息传播,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强大的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各地<州、市>、县<市、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