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党委 兵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30                               打印本页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构建兵团和谐劳动关系,现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兵团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兵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时代课题。兵团党委和兵团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中央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持续开展,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上保持了兵团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但由于兵团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团场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积累增大,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难度加大,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基础薄弱,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兵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从兵团肩负的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职责使命,深刻认识兵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 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协调兵团劳动关系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党委领导、行政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用工守法规范、工会组织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有序开展、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有效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劳动争议有效预防和化解,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基本建立,建立具有兵团特点的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至2020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在兵团投产5年、职工50人以上的企业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设,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80%以上,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达到80%;基本实现企业职工应保尽保。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全覆盖,基层调解组织普遍建立,力争设市的师基本完成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力争全兵团80%以上的企业、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

 三、 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一)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兵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着力提高生产服务一线岗位职工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机制。全面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职工工资行为,完善兵团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行政责任,严格实施工程建设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各师(市)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将工资支付纳入工程监理内容,落实清偿欠薪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建立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黑名单”年度发布机制,曝光违法单位。推行职工工资银行代发制,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建设、交通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总、分包管理,保障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实现国家要求的农民工工资零清欠目标。(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金融办、兵团法院、检察院、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二)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落实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以及自治区少数民族节假日、重大活动假期和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休假待遇等规定,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依法确保职工带薪休假权利。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范特殊工时审批办法和标准,企业安排加班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依法查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自治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体系,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三)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加强生产作业场所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落实高温津贴制度,逐步建立高寒岗位津贴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牵头单位:兵团安监局;参加单位:兵团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

 (四)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金融办、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五)切实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健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0%。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切实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落实和完善职工靠技能、业绩和贡献确定收入分配和晋职的技能人才使用机制。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兵团企业聘用具有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的政策待遇。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参加单位:兵团工会)

 四、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实施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用工比例、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监督检查,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规范兵团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实施劳动用工信息网上申报备案制度,建立数据对比、动态监管和统计分析机制,并以劳动用工备案为基础做实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管理,全面提升对团场、企业劳动用工实名动态管理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兵团建设局、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七)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扩大覆盖面,提升兵团各类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化水平。工会要同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企业组织一起指导和组织好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完善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办法。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建立社会化集体协商专家名册和工会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采取多种途径,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实施兵地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融合发展。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开展兵地薪酬信息交流,充分借鉴所在地政府企业薪酬调查成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深入企业现场指导工资集体协商,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兵团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八)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兵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国资委、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设镇的团场(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行政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的分管领导为委员。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保障三方机制工作经费,充分发挥行政、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参加单位:兵团编办)

 五、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九)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牵头单位:兵团工会;参加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十)推进厂(企)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厂(企)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企)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企)务公开制度建设。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等必须向职工公开。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落实企业负责人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制度。(牵头单位:兵团工会;参加单位: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十一)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管理机制。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兵团工会;参加单位: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六、 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二)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兵团金融办、公安局、司法局、兵团法院、检察院)

 (十三)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动团场(镇、街道)、连队(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沟通协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的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兵团综治办、司法局,法院、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十四)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落实兵团劳动关系形势分析制度,研究解决影响兵团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关系领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兵团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兵团公安局、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七、 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在广大职工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兵团精神,牢记兵团职责使命,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牵头单位:兵团工会、兵团党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六)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拓宽职工的发展渠道,拓展职业发展空间。(牵头单位:兵团工会;参加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十七)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扎根兵团、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落实兵团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标准,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兵团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信委、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参加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

 (十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兵团各级行政机关的管理服务方式,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特别是推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牵头单位:兵团工信委;参加单位:兵团编办、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审计局、质监局、金融办、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十九)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兵团有关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配套措施,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争议调处、劳动保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制度。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办;参加单位:兵团卫生局、司法局、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八、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党政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群团、企业和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行政(市、镇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建立完善行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切实担负起制定政策、部署协调、监督落实的责任。(各师〈市〉、团场负责)

 (二十一)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纠纷调处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各级国资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二十二)大力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从提升人员能力素质、健全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入手,全面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丰富培训内容,完善工作手段,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能力。重视加强各师(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确保师(市)、团场(镇、街道)劳动关系工作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统筹推进团场(镇、街道)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落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职责,推动劳动用工信息登记备案、劳动关系形势分析排查、劳动争议纠纷调处和劳动监察执法等日常工作落实。各师(市)、团场(镇、街道)要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兵团编办、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二十三)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师(市)、团场(镇、街道)、连队(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兵师两级行政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牵头单位:兵团党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兵团国资委、工会、团委、工商联)

 (二十四)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总结创建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扩大创建活动在团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团场(镇、街道)、连队(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兵团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评先表彰制度,每五年组织评选表彰一次,并将优秀典型推荐国家表彰。要把是否属于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的基础条件,凡申报国家、自治区及兵团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优秀企业或企业家称号的,必须是同级或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对不按规定推荐人选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二十五)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发挥宣传主阵地作用,充分利用兵团主流新闻媒体和网站,在全社会倡导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在辖区内统一举行集中宣传,积极利用三方机制成员单位的各种宣传载体宣讲政策,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局面。发挥好兵团12333信息咨询平台、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介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以及兵团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单位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