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9-23                               打印本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守法规范,职工工资合理调整,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全面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到2020年,以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调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基本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率达到96%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以上,企业工会组建有效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一)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进一步完善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工资支付监控体系,着力提高企业一线职工收入水平。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适度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研究制定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举措,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职工工资银行代发、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等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二)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带薪年休假、女职工产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等规定。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范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定员省级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三)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切实改善职工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促进班组现场安全管理,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完善工伤和职业病防治保障系统。做好夏季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四)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同舟计划”,重点解决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健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体系,加强对各类人群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稽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五)切实保障职工接受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企业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等项目。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开展岗前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形式多样的职工培训活动。企业应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教育培训生产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60%。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建立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开展培训鉴定进企业、进校园、进园区活动。探索发挥市场力量开展职工培训的工作机制。

三、着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

(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制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提高建筑业、家庭服务业、旅游业、餐饮服务业等流动性大的行业企业,特别是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新业态市场主体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完善劳务派遣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依法加强劳务派遣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非全日制、劳务外包行为和企业裁员行为。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在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实施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七)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深入实施《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坚持以工资收入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推进集体协商,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积极稳妥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八)进一步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协调作用。指导各地成立劳动关系协调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加强重大劳动关系问题的统筹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调解仲裁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发挥组织优势,及时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群众权益。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及时反映企业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九)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职能,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加快建立举报投诉省级联动处置机制,努力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处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监测和预警体系。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定期公布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十)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方针,加快推进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构建企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充实乡镇(街道)调解员队伍,争议易发多发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调解员。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制度。加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综合预防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中的裁员问题,指导督促企业在充分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意见后制定安置方案,多渠道安置职工。对涉及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重点地区和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四、全面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二)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职工代表大会。到2020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在全省公有制企业实现全覆盖,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已建工会比例达到90%。

(十三)加强对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引导职工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实施中小企业经营者劳动法律宣传培训计划,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

(十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人文关怀。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理念,培育健康和谐的企业文化,拓宽职工发展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在外来务工者较多的企业(工业园区)建设一批职工(农民工)书屋、职工俱乐部等文化阵地。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高度重视职工心理健康,更加关注新生代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精神追求,建立职工心理健康服务帮扶体系,定期开展心理咨询和职工心理健康辅导进企业活动,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

(十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和支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工作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引导企业注重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五、以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实施保证各项任务落实见效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机制,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要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共同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校)主体班教学课程和有关培训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做好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运用等工作。

(十七)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职能,提升基层组织劳动关系协调能力,配齐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加强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确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十八)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党组织书记,保障党组织活动经费。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共青团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率,增强企业群团组织活力。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十九)进一步加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以部省共建的形式在黄石市开展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以厅市共建的形式选择2-3个县市区开展省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坚持在问题导向下开展综合试验,用3—5年时间,全面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创新、资源整合、要素集成、方法改进和能力提升,探索具有推广价值的劳动关系工作模式,为全国、全省探索经验。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宣传报道的经常性任务,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每年5月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专题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成效和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竞争退出、政策扶持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扎实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