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29                               打印本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加快完善劳动关系利益协调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和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涉及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建设,努力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总体上保持了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劳动关系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用人单位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还比较多,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落实还不够到位。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关系主体构成更加复杂,企业用工形式和分配方式更加多样化,职工利益诉求及其表达方式更加多元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着诸多压力与挑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矛盾,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事关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为基础,着力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劳动关系协调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131”总体要求提供重要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基本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休息休假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企业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发展,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提高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及小微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劳务承揽、劳务外包和企业裁员行为。全面推进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五年时间,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普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基本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到2020年全省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扎实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与职工重点就改善劳动条件、职工休息休假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引导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重点就弹性工时、技能培训等开展集体协商。加强对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制订、推广单项集体合同和综合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提供参考。建立集体协商代表常态化培训机制,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到2020年全省已建立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五)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指导企业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支付制度,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全面加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切实做好规模以下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工作,加大工作力度,规范企业参保行为,确保广大企业职工公平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加快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实现全省社会保险一卡通。

(七)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或修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完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办法,督促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并依法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效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四、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八)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重点加强对非公企业、中小企业职代会的分类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代会职权,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上的重要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九)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公开。进一步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更好地反映职工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将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与企业其他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综合效应。

五、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十)创新劳动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加快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力争到2020年“两网化”管理覆盖全省100%的市(州)和70%以上的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监管,把劳资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纠正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超时加班、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等多部门联动机制,通过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和劳动年检,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强迫劳动、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劳动监察程序、受理投诉举报等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按守法诚信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归档,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完善对违法企业的媒体监督和社会曝光制度,对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布。

(十一)健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专业化调解,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大中型企业普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逐步向非公企业、乡镇、街道(社区)延伸。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成企业、商(协)会、乡镇、街道(社区)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争议预防工作网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大力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到2020年全省市(州)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组建率达到100%,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体化建设步伐。完善和创新仲裁办案方式,规范和改进庭审程序,充分发挥仲裁灵活、快捷、低成本的优势,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

(十二)加强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长效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对本地区劳动关系领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见微知著,主动应对,妥善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问题。坚持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权益保护情况,妥善处理职工合理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引导工作。

(十三)完善职工诉求表达机制。畅通职工诉求渠道,健全“12333”咨询举报服务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电子信息平台的作用,引导职工通过正常的诉求渠道和利益调处机制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要建立劳资关系协调互动平台,鼓励和方便职工理性表达诉求。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十四)健全完善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加大帮扶资金投入,改进帮扶方式,切实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生活、医疗、子女教育、法律援助等服务,推动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

(十五)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的原则,落实职业培训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其就业能力。企业要健全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保障一线职工技能培训的需要,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技能鉴定和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十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政府管理服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规范涉及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优化公共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加强和改善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七、创新工作体系,完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

(十七)加强劳动关系基础工作。加强市(州)、县(市、区)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在市(州)、县(市、区)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配备充实从事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切实提高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职能,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人员。各级政府要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八)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设,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健全县(市、区)级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三方机制向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行业延伸。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作用。

(十九)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载体作用,以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为重点,以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加强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进一步扩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活动覆盖面,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不断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不断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到2020年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实现全覆盖。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有效落实

(二十)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体制。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全省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

(二十一)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群团组织建设。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通过有效活动载体凝聚职工力量,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努力提高工会、共青团在非公有制企业的组建率,使党组织建设、群团组织建设与企业自身建设结合起来,做到服务企业有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实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贡献。把企业党组织建设和群团组织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创造力和竞争力,推动企业和职工共同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注入强大精神动力。

(二十二)明确职责任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部署、协调服务、检查督促和调解仲裁、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及时反映职工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各级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及时反映企业利益诉求,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三)强化舆论引导。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事迹以及关爱职工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热爱企业、勇于奉献的优秀职工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构建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经验,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支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市(州)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研究解决面临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和省工商业联合会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