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30                               打印本页

沪人社关〔2017〕329号

 

各委、办、局,各中央在沪企业、工会,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入开展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沪人社关〔2017〕105 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流程

各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参加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报

参与创建活动的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系统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方办公室”)提出申报。参与创建活动的市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由市企业(集团)公司一口向市三方提出申报。

 中央在沪企业提出申报,应提交经市服务中央在沪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化委)确认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中央在沪企业)》(附件1)、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市企业(集团)公司系统提出申报,应提交《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市属企业)》(附件2)、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市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提出申报,应提交《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市属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对其开展测评的测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评审

市三方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按照《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表》(附件3)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确定企业最终得分,形成评审报告。

(三)公示

市三方办公室将经评审达到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标准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授予称号

对达到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标准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五)复审

市三方办公室对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自获得称号之时起,每满一年开展一次复审。对于复审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

市三方对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在获得称号后发生《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表》中“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取消其“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

二、申报时间和数量

各中央在沪企业和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可在每年10月向市三方办公室申报。各市企业(集团)公司每次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下属公司数量不超过下属企业总数的 30%。

三、创建指标

各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指标项目、测评方式、达标标准按《意见》执行。

四、激励和表彰

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按《意见》相关规定给予激励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中央在沪企业申报

中央在沪企业申报创建活动采用分步推进的方式。2017年中央在沪企业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范围为总部在上海的央企系统内的企业。根据推进工作情况,逐步将创建活动覆盖面扩大到面上中央在沪企业。

 (二)企业(集团)公司系统申报

市企业(集团)公司系统内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达到下属企业总数85%的,该企业(集团)公司系统可以申报参加创建活动。

 (三)自评和测评

各中央在沪企业要按照本《通知》及创建活动指标要求,认真做好本企业自评和申报工作;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应认真做好系统内下属企业创建活动的组织推动工作,并按照本《通知》及创建活动指标要求,公平、公正地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达标测评工作及一口申报工作,确保创建质量。

 (四)申报受理

受理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 300 号 2 号楼 711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23110212。

 

附件:1.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中央在沪企业)

    2.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市属企业)

    3.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