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布2010年企业和部分行业的工资指导线
发布日期:2010-12-03                               打印本页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通过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调节收入差距,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近日,内蒙古公布了2010年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5%;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20%;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3%。同时,为了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或区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还公布了12个行业的工资指导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工资增长率和工资指导线。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外,每年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但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要求,企业工资增长应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拉开工资差距,科学安排工资结构,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在工资增长时应尽量向低收入劳动者、企业一线生产人员及较长时间未增长工资的职工倾斜,真正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工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