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出确认使用童工六项依据
发布日期:2010-11-15                               打印本页

 

 

    新华网杭州电 根据浙江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从2008年8月起,以下六项材料经查证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记录的可以作为认定使用童工的证明。它们是: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出入证及其职业介绍信等;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留存的报名登记、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等;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现场录制的音像资料;相关的证人证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据了解,针对今年以来全国其他一些地方曝光的存在非法使用甚至拐骗童工的现象,浙江省政府称要严禁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在浙江境内的用人单位被查实使用童工,他们不仅要负责将童工送交监护人,还要面临重罚。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撤职等处分。

 

    浙江省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劳动用工情况及职业介绍机构的用工介绍情况的监察,依法及时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在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该童工的使用者承担。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而且,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清退童工时,应当按照约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童工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