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作时间标准规定汇集
发布日期:2010-11-24                               打印本页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付给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劳动标准。

1.标准工时。标准工时是指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即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是我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以前是每日8小时,每周6天,工作48小时。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成为趋势。1994年每周工作时间缩短为44小时,1995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我国现在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确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劳动者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延长工作时间及其工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的标准,即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劳动法第44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不同而分为三个档次: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的工资报酬为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的工资报酬为工资的200%;法定年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的工资报酬为工资的300%。

3.制度工作时间和月计薪天数标准。制度工作时间包括年工作日、季工作日、月工作日。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工作日计算公式为:[365-104(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20.83天。月计薪天数的计算不能剔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其计算公式为:[365-104(休息日)]÷12=21.75天。

4.特殊工时标准。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994年原劳动部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行业、岗位(工种)和具体条件标准。其中,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工种(岗位):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

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范围为: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

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