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制定下发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30                               打印本页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对企业职工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为在我省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事全日制工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职工的休息休假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约定。
  二、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可以如下有效证明作为依据:
  (一)职工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劳动合同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五)职工以前工作单位书面证明;
  (六)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都应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五、职工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510+(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1015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六、用人单位按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工资报酬时,应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的工资收入基础上,另外再支付其按日工资200%的标准计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区分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和责任,均需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工资报酬。
  八、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日工资3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调查研究,注意收集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向省厅反映。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