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颁布实施《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规范》省级地方标准
发布日期:2017-10-31                               打印本页

近日,由江苏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同起草的《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规范》省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评价规范》)正式颁布实施。

此次颁布实施的《评价规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更加注重职工对集体协商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让职工的关注、参与、受益、评价与监督成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和谐发展的内生动力。二是更加注重倡导集体协商制度的常态化运行和多样化实现,明确要求除了每年一次的工资集体协商之外,“年度内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集体协商至少两次”,集体协商结果除了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文件或会议纪要。三是更加注重集体协商内容合理务实,明确提出协商议题应符合企业实际,体现多数职工意愿,反映职工合理诉求,“每次协商应突出一、两个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或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