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8                               打印本页

近期,各地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很多非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申请经营许可、一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招投标中将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特殊单位和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一些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等,这些用工不规范不合法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造成新的劳动关系矛盾隐患。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依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

二、严格区别政府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相关文件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购买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政管理与协调服务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其他服务事项六大类,不包括购买“劳务”和“岗位”,与劳务派遣有本质区别。各盟市财政局和各级购买主体,要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内政购办〔20162号)实施购买服务项目,及时纠正和坚决杜绝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向劳务派遣公司购买劳务,从而变相“买人员”“买岗位”的错误行为。

三、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规定

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宣传引导,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重点宣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要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宣传服务,使其明确自身劳动保障权益内容、维权渠道与方法,保障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宣传培训,重点解读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人社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规范化用工的监管服务。对已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做好对其经营活动和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督,认真核验其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也要督促其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的范围,在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要依法确定并公示,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同工同酬分配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平等享有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其他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几种情形

1.对于国家、自治区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劳务派遣的重点行业、特殊岗位和特定人群,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与劳动者建立直接劳动关系,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2.严禁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四、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各地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坚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能参与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员工招聘、派遣业务承揽等经营活动。要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坚决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宴请等“雁过拔毛式”腐败行为。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信息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建立规范的用工秩序,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